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(试行)
卫规财发〔2012〕8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、纠风办、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)、监察厅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(药品监管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、纠风办、发展改革委、监察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:
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,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(试行)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。
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
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
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
2012年12月17日
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|